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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金融的革命性意义

发布时间:2014-07-21 分类:趋势研究

 

从金融的角度来说,互联网金融不可能取代、颠覆传统金融,但它是对传统金融体系的重构。

一个有着明确内涵与外延的正式概念,而是泛指各种以互联网为手段或平台并在形态结构和运作机制等方面有别于网下现实环境中的银行、保险、信托、证券等传统金融领域的新的金融现象。互联网金融并不是金融与互联网的简单结合,而是现代金融创新与科技创新的有机融合。如果说早期的电子银行、在线支付等网上金融业务尚不足以改变互联网金融摆脱相对于传统金融势力的依附地位的话,那么随着近年来以“人人贷”为代表的网上借贷平台和以“余额宝”为代表的互联网理财产品等相对独立于银行等国有金融机构主导下的“主流”金融体系的具有浓厚“草根”创新精神的真正意义上互联网金融的悄然崛起,所谓“体制内”金融与“体制外”金融之间的矛盾与互动便无可回避,而金融实践的创新亦必然伴随着既有金融理论在一定程度上的反思和修正。

互联网金融监管元年

如果说2013年是一个互联网金融发展的元年,可以说2014年是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元年。2014年1月10日在人大法学院举办了一个对国办107号文(对影子银行监管的文件)解读的研讨会。107号文是一种对互联网金融要进行监管的信号。从监管的思路来看,无非是金融危机以后包括美国金融危机之后各国金融监管的法制,只强调对机构监管体制是不行的,所以需要一个功能监管,需要一种行为监管,需要一种规范监管。实际上这与笔者最近写的两本书主要是从统和规制的一个协调监管基本思路是一样的。

美国金融危机以后它也想走这方面的路,它本来想SEC和CFTC想合并,但最也没有合并。但是从统一监管和规范监管的角度来说是必然趋势,对CTO、CTS来说,场外一定要到场内来监管,但现在很多金融都是场外的,都是原生态的,没有到场内来,没有被监管发了位,这就是一种影子银行。

用法治的思维去监管金融创新、互联网金融,对于处理好互联网创新和金融监管的关系是非常重要的。

笔者的理解是互联网金融就是一个大融合,这是从金融大统合(Legal integration)的角度理解,这与中国人民大学陈雨露校长提出的《大金融理论》有点相似。因为互联网金融就是一个产业和金融的大融合,所以监管互联网金融应该有一个大金融的思维,必须有金融统合监管和统合规则的思路。

目前互联网金融发展中的监管套利问题比较严重。也就是立法者和政府还没有明白怎么监管的时候,大量的P2P公司、第三方理财、证券化交易等互联网金融已经开始做起来了,已把市场规模做得非常大,一定程度上“绑架”了政府监管部门等。实质上造成了类似美国金融危机过程中的“大而不能倒”问题,这也是比较严重的监管套利问题。

所以,毫无疑问,2014年是互联网金融监管元年。

互联网金融的革命性意义

从金融的角度来说,笔者也认为互联网金融不可能取代、颠覆传统金融。但是从法律和法制的角度来看,从一个宏观层面来看,互联网金融具有五个根本性的意义、革命性意义、颠覆性的意义。

第一、它能够使金融回归金融的本质,或者叫回归金融的本来(本源?)面目,或者说回归金融的原点?金融的原点是什么?笔者认为就是使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这一点更加体现。美国金融危机为什么爆发?就是过度的金融衍生品创新,研究美国的金融危机后发现,世界上最优秀的学生、最聪明的人都去华尔街从事金融衍生品创新的工作了。可是互联网金融出现之后,发现金融发展的趋势从过去设计研发金融衍生品和金融工具等,到设计、融合、整合一个互联网金融大平台,通过互联网技术、渠道和互联网精神去设计新金融管道和平台。所以,互联网金融的崛起,代表了金融创新从资产证券化、金融衍生品的产品工具创新(也可以称之为风险防范、风险管理和利用),到金融平台的创新的转变。使得金融真正服务于实体经济,是资金提供者直接对接资金需求者。从风险防范、风险管理和利用到资金融通,这是金融的本质回归,或者叫回归金融的原点。

第二、互联网金融能够真正实现金融普惠,也就是屌丝和农民,下岗工人和农民等都能够获得金融服务,所以联合国文件里面提出金融普惠是一种人权,人的基本权利。因为传统金融无法真正实现普惠金融,不仅仅大型金融机构,小贷公司、典当行等民间金融组织也没有完成其服务于小微企业,服务于农民、下岗工人、妇女、屌丝的任务。而互联网金融、特别是移动互联网、移动支付等,可以真正实现普惠金融。

第三、能够真正实现金融民主化,能够倒逼中国金融垄断改革。中国的金融监管,特别是金融国有的垄断体制靠其自身的革命和自我改革是不可能完成的。而互联网金融能够打破中国的金融垄断,自下而上推进金融改革,实现金融民主化,这一点具有革命性。

第四、能够真正实现我国的金融体制改革。在中国支付清算市场,作为唯一卡组织的银联既是“运动员”——市场参与者,又是“裁判员”——规则制定者,如此多重身份让人们难以认清并处理银联与支付清算市场其它参与者的关系,市场的其它成员也难以与银联建立平等互利的正常商业关系,这不利于一个充分开放、充分自由竞争的支付清算市场的形成。包括人民币(6.2021, -0.0014, -0.02%)国际化都推进的非常慢,但是余额宝、第三方支付等互联网金融的崛起,能够有效推动利率市场化,推动中国的人民币国际化等金融体制的一系列改革。

第五、能够真正实现我们金融大国和金融强国的中国梦。阿里巴巴能够成为全世界最大的电商,使中国经济获得一个非常强大的驱动力。如果互联网金融发展好了,笔者认为是自鸦片战争以来,使得中国成为能够与美国抗衡,或者说能够超过美国,至少能够和美国相提并论的一个金融大国(强国)的历史性机遇。

从弯道超车思维的角度来看,阿里巴巴已经超过了其他美国的一些发达的互联网企业。中国完全可以在某种领域,某一个角度可以超越美国,成为世界的金融强国。

传统金融体系或被重构

互联网金融是对传统金融体系的重构。互联网金融是对传统金融的三大板块进行重构(也是笔者目前做的六个课题)。

第一大板块:金融市场基础设施的重构。

这个包括支付清算市场的重构;移动金融和普惠金融的关系问题,涉及到未来的互联网,即移动互联网,移动金融的发展必然会带来互联网金融一个巨大的前途;虚拟货币包括比特币的法律问题。

第二大板块是对间接金融模式的重构。第一个如果说是一个第三方支付的崛起,对银联是一个重构,从某种意义上说,P2P、第三方理财、阿里小贷等一些互联网金融形态也是对传统银行的重构。

第三大板块是对直接金融模式的重构。主要是众筹模式,因为去年11月份上证法治论坛肖钢主席特别提到众筹模式对未来资本市场革命性的意义。

以金融消费者为核心构建监管规则体系

随着互联网金融、移动金融的如火如荼般的发展,正规金融与非正规金融、民间金融与非民间金融、场内金融市场与场外金融市场、互联网金融与金融互联网,甚至包括互联网金融与移动金融,上述概念和现象之间的界限划分变得越来越模糊,毫无疑问,这是一次金融市场的巨大革命。我们需要思考金融产品的创新是不是还是那么重要,也就是互联网金融崛起使得原有的衍生品创新可能不是那么重要了,重要的是你怎么粘住客户,形成一个互联网的大平台,保证这个大平台的数据是安全的、可靠的,这是新的金融创新,是从产品创新到一个平台的创新,一个大数据的创新。

在金融的功能中,一个是资金融通,另一个是金融风险管理和利用,资金融通和风险管理的金融两大功能中到底哪个更重要?但是可以肯定的是,金融风险防范和风险管理必然面临巨大变革,以前的风险防范主要是看金融产品和金融工具的问题,如果互联网金融发展后,因为互联网金融是一个大平台,互联网金融的风险如何防范?如果未来非常庞大的金融交易和金融服务集中在一个大的平台上,跟双十一的电商集中销售情形类似,金融交易的大数据平台形成之后,风险也会随着高度集中和高度聚集,这是一个非常可怕的事情。所以,互联网金融风险的管控和防范急需思考、研究,并出台相关监管措施。

笔者认为在立法者和监管者还没有研究好互联网金融怎么监管的时候,笔者觉得应该从保护金融消费者出发来考虑这一问题。可以从金融消费者的一个视角出发构建监管规则体系。因为整个的互联网经济,互联网金融的核心就是用户,就是消费者。由于互联网金融涉及的平台、客户、市场十分广泛,跨行业的情况很多,如何协调相互关系,建立有效的监管机制是一大难题。特别是在不遏制其发展的前提下,如何及时发现风险点,防患于未然,合理有效的监管是目前监管部门需要考虑的问题。

笔者认为构建金融消费者保护的互联网金融监管规则应该包括以下内容;第一,平台以及平台相关方不能提供担保;第二,不能有资金池;第三,不能有非法集资,第四,不能有旁氏骗局;第五,确保数据、交易信息的安全;第六,平台销售各类互联网金融产品时的充分的信息披露、履行说明义务、冷静期规则;第七;金融消费者分类、消费者准入制度、适当性制度;第八,互联网金融产品分级分类监管;第九,互联网金融平台本身的经营管理的风险防范;第十,互联网金融交易的安全保障,包括防范病毒、黑客攻击,安全认证体系、电子合同的时间戳认证等十大方面的内容。

作者系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

 

 

来源:中国证券期货